<%@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科协系统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温州市实施细则

(2007年4月25日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温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联系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温州市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温州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温州。

第五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温州公众科学素质。

具体任务是: 一、展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和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四、组织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开展科学论证,为温州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等任务。

六、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温州市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八、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九、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十、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六条 温州市属学会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温州各县(市、区)属学会是温州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温州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温州各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的义务是:遵守本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市委员会。

第八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学会和所属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资格有效期5年。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5年中,可持代表证考察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系统的各级组织,向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工作建议、意见。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温州市实施细则;

四、 选举产生市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授予荣誉职务是指授予名誉主席和荣誉委员。市科协本届主席,并不再担任下一届市科协委员者可授予名誉主席职务;荣誉委员一般应担任过市科协副主席,或在科技界有较高声望和影响,为科协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老专家中产生。

第十条 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组织实施市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市委员会委员、常委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协调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加入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学会的基本条件是:

一、 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温州市实施细则;

二、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 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 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市学会,向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市学会接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全市代表大会。

市学会退出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温州市实施细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罚。

市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细则制定章程。

第十四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温州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接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温州市实施细则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学会和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科普分会)。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由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当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手、在乡知识青年、乡镇企业技术骨干组成。

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由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科普分会)、街道科学技术工作者、企业管理干部、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分子组成。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由本企业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

第十六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或协助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协助开展科普乡镇创建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协助开展农函大教育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配合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农村科普工作;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开展或协助开展科技(科普)活动周、科普日、科普节等活动;协助开展科普示范街道、科普示范社区创建;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十七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资助;捐赠;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温州市科协。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温州市区。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WEN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WZAST。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现行的《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自本细则实行后自行废止。

 
 
 
版权所有 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